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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涨必听污辱公众智商
2007-1-8 17:31:59
  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柴晓钟近日在做客北京城市管理广播时,对于市民关心的听证会如是回应,“听证会并不是完全的逢听必涨,而是逢涨必听。”(《新京报》1月7日)

  其实“逢听必涨”和“逢涨必听”之间并不需要做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只是角度不同,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认识而已。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讲,他们所看到的自然是“逢涨必听”,因为既是听证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价格法》等法律的强制责任。如果“逢涨不听”,就是违法,就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就是对公众利益的漠视。在权利张扬的这个时代,在遮蔽民意越来越困难的今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能不从善如流,屡开听证之门。听证在中国的出现,是时代使然,而并非手持权柄者的良心发现;是权力受限和权利得到尊重的最初步成果,而不是长期不懈的思想教育在冬眠春华夏雨之后的秋实。可以说,在与公益相关的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上,“逢涨必听”是趋势,更应成为现实;“逢涨必听”是“硬道理”,是“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的基本制度。

  但从公众的角度看来,“逢听必涨”的意思是:大多听证会上,那些不知道怎么选拔出来的“民意代表”总是以“掌声一片”来响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涨声一片”。如柴主任所言,现实中并非“逢听”就百分之百“必涨”。但民众所言之“逢听必涨”也许略显夸张,亦不过是为了讽刺实践中的“听证会”从“无倾向听证”到“涨价论证”的异化。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逢听必涨”本身就包含了公众对被异化的听证会的质疑与批评。作为听证会的组织者,以一次或几次听证之后并未涨价的个案来否认“逢听必涨”的精确纯属跟民意“抬杠”,这种看似巧妙的回应实则掩盖了有关部门对于民意的刻意回避。为何不认真反省以何种规程来最大限度保证听证代表的选取更具代表性,以及如何设计听证程序使普通公众更易接近并更乐于参加听证,从而保证听证会上各利益阶层的意见充分表达呢?

  在一个日益开放的中国,公众当然清楚地知道“朝四暮三”寓意着什么。也许在某些官员的眼中,公众就是那些“朝三暮四”的猴子,而事实也许恰恰相反。(王琳 海南 副教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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