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日电: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于今年3月制定出台的物权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被中国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这部法律在交付表决时,出席会议的2889名全国人大代表中的2799人投了赞成票。
如此高的票数,体现了广大群众对物权法的认同和期盼。改革开放29年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富裕起来的老百姓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物权法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
曾参与物权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表示:“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
“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物权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部法律从酝酿到出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1993年,立法部门就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历经中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期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
期间发生了一些较为严重的争议,比如上面所提到的平等保护问题,反对者认为不能把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的公有财产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否则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原则的违背。
但这些意见并没有对制定物权法形成太大的影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不同物权主体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背离中国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最后获得表决通过的物权法共5编247条。除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外,物权法还加大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中国广大城镇群众关心的“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不少农民提出土地承包期届满后该怎么办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此外,物权法还回答了征地拆迁如何补偿,小区车位、车库如何确定归属等公众关心的问题。
=权威解读=
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这些都能在物权法中找到答案。
在千呼万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今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长达13年的曲折出台历程以及在理论界所引起的学术争议,使得它一诞生就备受社会各界瞩目。可以说,《物权法》所承载的历史意义尤其是法治意义,已经超出了该法案本身。
最近有地方政府酝酿出台“经济适用房回购”政策,此举引起了社会上不小的争论,如果细细观察和咀嚼其中一些争论观点,其实可以发现,他们实际上很多都涉及了物权法上的基本理论问题。
比如此次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经济适用房究竟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还是纯粹私人财产?公共产品抑或非公共产品之谓,从法律理论上讲,它实质上已经触及了所有权的范围及其限制的基本问题,是所有权的行使自由与所有权的负担,即所有权的社会责任限制问题,进一步而言,就是所有权作为一种私权范畴与政府所涉公权的价值权衡问题。综合而言,每一个争论都反映的是物权法的特定问题,而每一个问题的答案实际上都可以在经典的物权法学体系中找到对应的位置,但诚如这场争论所反映的,当现实的利益之争发生的时候,我们却仍缺少一部包含基本物权法律规则的物权法典。
一房两卖、车库的归属、业主与物业的关系、相邻建筑物影响了通风、采光和日照……这些都是业主们在生活中经常遇见的问题。当遇到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应该怎样运用《物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法学专家傅鼎生、王全弟、沈晖等做客《东方早报》,为读者们解读《物权法》相关条款及其实施意义。
《物权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批新法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人们的权利从此将更有保障,生活也将更加方便。
《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首次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分5编19章247条,内容覆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不动产登记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为百姓生活提供安全的保障。
与《物权法》配套实施的是《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物权法》修改的。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权。新条例大大提高了业主在决定小区事务中的自主性。新条例实施以后,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成为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一个正式监督部门。
我国物权法将改变数千年的财富观念,将个人所有权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利,并且通过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将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落到实处。物权法不仅坚持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创新性地为未来生产关系的变革指引了方向;不仅强调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而且为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财产权利的交换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则;不仅借鉴了西方国家财产法中具有生命力的具体法律规范,而且根据中国改革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创制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第一次如此集中地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使人们对财富的取得、财富的使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中国人财富观念质的飞跃。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唯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