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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7-10-10 13:30:57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导、教育未成年人形成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作和活动;

  (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逃学、夜不归宿、擅自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携带危险物品等行为;

  (四)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教育未成年人不观看、阅读、收听、搜集、宣扬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六)不得打骂、歧视、虐待、伤害、遗弃未成年人;

  (七)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未成人违法犯罪;发现其被教唆、诱骗、胁迫违法犯罪时,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八)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

  第九条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条 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正确的方式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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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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