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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7-10-10 13:30:57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0日电: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制订好《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全文公布《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见起止时间为2007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将意见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201号,邮政编码:300042,电话:23327214(公休日除外),电子信箱:rdfgw@tjrd.gov.cn;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电话:28256115,电子信箱:tj_tsw_qyb@163.com。

  三、请区、县人大常委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收集本区、县范围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于10月18日前将意见汇总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7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机关、部队、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以及成年公民,都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未成年人应当自强、自尊、自爱、自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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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相关链接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公布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公布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房屋安全使用条例施行住宅楼禁改经营性用房
·天津市人大公布《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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