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习名义招用毕业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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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0-11 13:31:16 |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1日电:时下,毕业生纷纷投入求职大军。一些用人单位看准这一时机,招用非在校学生当“实习生”“见习生”,但并无实际用工意向,因此与毕业生不签订或签订不完备的劳动合同。而学生们普遍因为工作经验与能力不足也愿意和单位达成一致。对此,有关专家介绍,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一定首先要区分实习、见习、试用这三个概念。
实习、见习、试用不是一回事
实习: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不视为就业。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保护。
见习: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同时,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试用期: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时间进一步相互了解,以最终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劳动关系。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能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也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毕业生就业需签劳动合同
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专家同时指出,毕业生不同于在校生,已经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不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也必须注意。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为此付出高昂代价。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假如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工作不给劳动报酬的情况,可拨打12333进行举报投诉。(李茜 李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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