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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女性不宜”有助于消除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让无业者有业 让有业者乐业] 破解就业难题需政府与社会共同努力
[就业促进法:让无业者有业 让有业者乐业] 2008: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
2007-10-11 17:30:11
    简要内容: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我国将立法明确“哪些岗位不适合女性”,以使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能够真正起到保障男女平等就业的作用。虽然这一消息还处于非正式的“预告”阶段,但鉴于其发布者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管官员,此消息还是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1日电: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我国将立法明确“哪些岗位不适合女性”,以使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能够真正起到保障男女平等就业的作用。虽然这一消息还处于非正式的“预告”阶段,但鉴于其发布者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管官员,此消息还是具有相当高的可信度。

  立法规定“女性不宜”职业,与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之间,似乎是一个悖谬的关系。但鉴于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往往随意以“女性不宜”为由拒绝女性求职者,因此,立法明确规定“女性不宜”职业,也就意味着除法律列举之外则“女性皆宜”,用人单位至少不得再以求职者的女性身份而将其拒之门外。

  对于当前就业市场上对女性的歧视现象,当从两个角度加以分析和判断。其一,由于生理或心理特征所决定,女性与男性在职业特长方面确有区别,也确有“女性不宜”的职业禁区存在;其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保障,除了部分被认为属于女性专长的职业之外,大部分用人单位出于逐利的本能,都会倾向于选择男性员工,以减少因女性雇员怀孕、哺乳等造成的“额外”负担。而在一个供给相对过剩的人力资源市场上,作为需求方的企业,往往会故意混淆以上两个不同概念,人为夸张、夸大“女性不宜”的程度和范围,以达到拒绝女性的实际目的。因此,立法列举“女性不宜”的职业范围,实际是以有限排除的方式,为女性拓展了无限的就业空间。

  当然,所有权利保障法所保护的,都只能是弱势者的底线权利,立法规定“女性不宜”的职业岗位,并不必然保证其他职业岗位向女性求职者敞开,如果没有其他综合手段的保障,用人单位依然会以性别之外的各种理由,将女性拒之门外。

  譬如,生育权既是每个女性不可剥夺的当然权利,人口的自然繁衍也可视为一个社会维持其生存发展的综合收益。但是,某一具体女性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造成的工作中断,却必然转化为其所属企业的成本。正是这种成本、收益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企业总是倾向于把女性求职者当作潜在的包袱早早地拒之门外。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有效的方法,则是以法律强制的方式,要求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地招收男女职工,使所有企业平等“分担”因女性生育而形成的社会综合成本,而且不因某些企业因拒绝女性而降低成本,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而要形成这种相对“平等”的局面,相关的法律就必须有足够的强制力,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之外,对于女性针对就业歧视所提起的仲裁和诉讼,也必须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否则,如果企业可以以各种借口轻轻松松地拒女性求职者于门外,受到歧视的女性的维权之路却百般艰难,则再好的法律也无法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而且我们还必须看到,男女就业的不平等现象,并不仅仅体现在求职阶段,性别意识在社会文化领域的强化,已经相当显著地体现在所谓“职场文化”中,将女性人为定位于服从、辅助、服务地位,甚至隐讳地要求女性取悦于男性,已经一定程度上成为职场的“潜规则”,以至于如何在求职过程中施展“美人计”,已经成为学姐学妹间交流的重要心得,而如何在办公室中与男性上司或同事周旋,也成为某些“白领丽人”的“职场秘技”。这种往往被媒体归入“社会新闻”类的信息,反映的却可能是社会文化的重要变化。

  从“铁姑娘班”对“男女都一样”的片面强调,到女性的就业权需要以法律规定“女性不宜”而加以保护,其间的变化实在惊人,而其背后则是社会文化的巨大变化。如此巨变缓慢地发生于波澜不惊之间,因此也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再次改观,或许唯有法律可以以国家的强制力,给女性的权利以基本的保障。但愿包括《就业促进法》在内的各种法律,能给女性以更实际和有力的帮助。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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