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4日电: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纷,家中遭小偷光顾、自行车在小区内被盗、小区公共设施损坏后长期无人修理……很多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便以拒交物业费进行“反抗”。最多时,本市一些基层法院一个月审结的案件中,物业纠纷案件竟占近1/4。本月1日起,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带来了怎样的变化?小区业主们维权是否会底气更足?本报请来律师详解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典型案例
物业一夜之间“消失” 居民自发筹建业委会
本市河东区某公寓曾因物业公司一夜之间“消失”被民众广泛关注。该小区的业主赵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于2004年在该小区的一幢小高层里买了一所商品房,置业后,一直没感觉到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的不足之处,直到2005年9月的一天,因为小区全面停电,导致电梯无法运行,高层的二次供水也因停电导致水泵“罢工”,他们去找物业公司时,才发现物业公司一夜之间全部撤离了。
赵先生说,居民们四处打听,此时才知小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因为开发商破产,物业公司便悄悄撤走了。
赵先生说,让居民们颇为吃惊的是,这次电力部门对该小区停电,不仅因为开发商欠了高额电费,而是整个小区的电力系统并非正规的居民用电,开发商接的只是临时的施工用电。电梯、二次供水均应该是双电源,但开发商也都偷工减料,接的全是单电源。
因为停电,住在高层里的老人上不了楼,居民们也都没有自来水可用,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们自发印选票,只用了几天的时间,便经民主选举成立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采访中,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陈先生说,在当时那种应急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在七家来应聘的物业公司中选出了一家物业公司,“当时的投票率超过90%”。
随后,业主委员会四处奔走,解决了居民的生活用电问题,后在物业公司的配合下对二次供水和电梯的供电系统进行了改造,并解决了该小区存在的其他涉及居民基本生活的问题。因为与物业公司协商小区内的停车费一半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用于改善小区内的环境,前不久,业主委员会还用这笔款项为小区的绿化做了全面修整,“换了很多长得不好的树,还大面积更换了草皮”。
但是,陈先生说,由于开发商破产,小区以前的物业用房被卖掉了,现在的临时用房又因纠纷被封住,目前小区物业只能挤在门卫室里办公,物业公司较为不满,可业主委员会又无法解决。以后的小区管理与“自治”的路如何走,很多小区居民颇为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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