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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中国的土地体制  
2007-10-14 16:04:49

    目前中国扭曲的土地体制,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利益、不断推高居民房价、卖地和工程腐败不断等问题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领域。土地应当怎样管理,其体制应当怎样改革,首先应当剖析其究竟存在一些什么问题,笔者就其提出十问,为研究土地体制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一问什么叫公共利益,“以租代征”错在哪里,究竟大产权房合法,还是小产权房合法?最近有关部门说,土地违法案件不断,以租代征占了很大比例。似乎经过土地部门征用搞建设的就是合法的,而没有经过土地部门征用的,就是不合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农村耕地、草地、林地、农村宅基地,城郊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属于国有;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这样的话,土地部门先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再去向住宅、电站、工厂等商业性用地招拍挂,实际上有悖于宪法精神。而农村集体土地只要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村民集体同意,用出租、入股、出让集体土地长期使用权,来建设住宅、工厂和电站,看不出有违反宪法的地方。当然,有的部门出来说,这样违背了土地法和其实施细则。问题是,土地法在其立法中,主要是部门主导的立法,像“征用土地的款为三年平均农业产量价值的六到十倍”这样条款的法律,我想在立法中根本就没有征求广大农民的意见。再则,土地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而不是宪法屈服于部门所立的土地法。

    二问农民的土地权益谁来保障?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市化和交通建设用了农民近2亿亩耕地,现价保守估计高达20万亿人民币。许多国家,农民致富,其重要的来源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财产性收入,进而土地财产收入积累再投资创业形成的非农业经营性收入。而中国农民从所征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不到5000亿元,形成了4000万失地、失业和失保障的农民。农民世世代代依赖的资源没有给农民带来财富,还因征地使其致贫。虽然近年来提高了征地的补偿标准,也在建立失地农民保障等,但是,标准还是较低,过去失地的农民建立保障大多都无资金,现征地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也因政府要将地出让给用地商,征地得来的政府资金是不是有持续的用于社保的收益流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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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经时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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