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6日电:花钱买了公司的股份,却没有得到股东的“名分”,于是,“新股东”起诉要求退还股本金,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某实业公司和张玲是本市一航空代理服务公司的股东。去年7月17日, 他们想将航空代理公司80%的股份转让给张海等三人,航空代理公司的评估价值为27.5万元,张海等三人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80%的股份。双方还签订了协议,约定在协议签署6个月内,实业公司和张玲不得转让其拥有的股份,6个月后可按评估价格转让,张海等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今年2月5日,张玲准备转让她所持有的20%股份,并书面通知了张海等三人,但是,在通知约定的期限5日内,没有做出答复。于是在10天之后,张玲以5.5万元的价格,将她所持有的航空代理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了孙涛,张玲不再是航空代理公司的股东。但是1个多月后,当孙涛要求航空代理公司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时,对方没有履行,并且否认孙涛的股东资格。本来花钱买了股份,而在公司却没有得到股东的“名分”,无奈之下,孙涛将航空代理公司和张玲一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返还5.5万元股本金。
但是对此,航空代理公司的其他股东则表示,他们并没有收到5.5万元的股份转让款,所以公司不应该退还孙涛的股本金。但是,张玲也表示,现在股权已经转让了,孙涛已然是航空代理公司的新股东,孙涛现在主张退回股本金,应该找公司才对。
那么,孙涛这5.5万元股本金到底应该找谁要,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日前,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张玲在转让股份前,已经对其他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将股份转让给孙涛是合法有效的,孙涛已经实际成为航空代理公司的新股东,而张玲对孙涛的权利义务也已经终止,所以孙涛要求她退还股本金没有法律依据。
而孙涛成为公司新股东以后,公司应当协助他办理股东登记手续,现在至今没有办理,已经侵犯了孙涛的权利,而孙涛要求退还股本金的请求,实际上属于股东权益纠纷,与本案所诉的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同一诉讼,法院不宜处理。(以上人物均为化名)(李国惠 杨建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