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把人民民主上升到“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令人振奋。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关键在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此,十七大报告有专门的论述。而在这些论述中,“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最有针对性,也最有现实意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有人把这一规定称之为“四分之一条款”。
《选举法》当初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突出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应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四分之一条款”也有其合理性。但时过境迁,这一规定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
首先,“四分之一条款”直接导致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使农村人口在人大中不能得到充分代表。目前中国的农村人口大约为城镇人口的两倍,但根据“四分之一条款”的规定,农民人大代表人数反而只有城镇人大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显然是相悖的。
其次,“四分之一条款”对农业人口较多的地区不利。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布中可以看出,河南、四川等农村人口比例较大的省份,人大代表平均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北京、上海等地区的两倍甚至更高。在地方人大中,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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