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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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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8 12:02:41
    简要内容:自今年7月1日起,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许多市民对该管理办法存在很多疑问,德水律师事务所对该类问题,尤其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予以解答。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18日电:自今年7月1日起,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许多市民对该管理办法存在很多疑问,德水律师事务所对该类问题,尤其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予以解答。

    问:我与父亲住在他承租的公房已多年,我也没有其他的房子。现父亲刚去世,当我要把承租人变更为我时,我出嫁10来年的姐姐也要求承租该房。请问我姐能承租吗?           

    律师: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如果你姐姐没有与你父亲在该房共同居住两年以上,那么你姐无权租赁该房屋。

    问:公房承租人死亡,无同住人,租赁户名是否可以变更为居住在本市的其他非直系亲属?

    律师: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问: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同住人如何申请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律师: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即,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父母及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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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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