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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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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生政策] 天津市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2007-10-24 11:14:16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

    第八条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与土地相关的权属资料,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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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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