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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能修改 机动车无责撞人最多赔10%
2007-10-25 12:36:12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5日电:来关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问题。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根据修正案草案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所改动,在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不超过10 %。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于2004年5月1日,按规定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但是法规对怎么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如何明确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新的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字幕: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法编后

  对于第76条的修改,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现行的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对于“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而现在的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也增强了可操作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CCTV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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