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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出钱请原告告自己
2007-10-26 10:48:48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6日电:一对朋友为一笔借款是否归还打起官司,与一般官司不同的是,该案的发起竟是被告主动花钱请原告告自己。

  原、被告双方都向法庭提供了相同的借条作为书证,但却就是否还款各执一词。昨天上午,本市河东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原件,并据此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并承担利息1000元。

  原告李明与被告王民原来是朋友关系,去年王民因承揽工程急需用钱就向李明借款3万。原告李明在诉状中称,2006年10月8日,因被告王民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王民承诺,同年年底归还并支付1000元的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讨,但被告总是推托拒绝给付,于是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张。被告王民则称自己已经归还了这笔借款和利息,并且也向法庭提交了相同内容的借条一张,并称这是还款时原告返还被告的。被告王民同时称,这场官司的诉讼费是自己替原告交纳的,之所以这样,是被告向原告还款后,原告还多次骚扰被告父母,出于无奈,被告才决定自己掏钱让原告将此事诉讼到法院,由法院解决。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相同内容、笔迹的借条证据,原告以此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则据此认为已偿还借款及利息,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被告持有的借条证据经过鉴定,原告所持为原件,被告所持为复印件。本案借条为书证,我国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被告提交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王民在接到判决的第一时间表示,自己将对此案提出上诉。(宫伟)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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