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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损费应统一说法
2007-10-26 14:51:23
    车辆受损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对车辆进行维修后,纠纷一般可以了结。但珠海的杨先生认为事故已造成汽车价值贬损,于是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价值损失4万余元(10月21日《南方日报》)。

    车辆贬损费是这一两年里冒出的新名词。在珠海杨先生索赔车辆贬损费之前,相同的案例已经层出不穷。

    今年4月,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审结,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等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这一价值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民法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19.91万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等5万余元。

    但在珠海这起索赔车辆贬损费案中,法官却认为,“车辆贬损”无法律依据,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并非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对照这两起相同的案件,多少会让有车族很迷惑:相同的现行法律规定,为何在不同的地方,却是天壤之别的判决结果和解释?车辆贬损费究竟该不该赔?难道索赔车辆贬损费,还得挑法院吗?

    诚然,汽车的“贬值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一个新问题。但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相关的赔偿纠纷肯定会越来越多,如何公平、公正地回答人们的疑问,使判决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待于有关方面尽快作出权威的司法指导和解释。否则,天壤之别的判决结果必定会让人们无所适从,也不利于保护百姓的私有财产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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