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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赠房 转让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10-28 11:16:08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8日电:今年8月份,张涛和买主王军以及一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约定售房价款为26.8万元,定金1万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王军承担。但在过户的前一天,王军得知张涛的房子是他的嫂子赠与他的,应当缴纳相关的费用。但是,这笔费用该由谁承担呢?卖房人张涛表示,他与王军在商谈价款时已经讲明26.8万元是净房款,不包括任何税费。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这项费用的承担和标准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即“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转让该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涛是房屋的受赠人,应当承担这笔费用。

    所以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张涛为王军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因赠与而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张涛承担。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李国惠 徐德利)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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