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近日,河北省成安县《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划定的“秸秆还田示范区”内,“确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秆的农户,需持有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秸秆放倒证’,并做到当天放倒,当天清运。否则,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
所谓收割庄稼,当然要“割”,“割”了以后自然要“放倒”。几千年来,这是中国农民最传统的收割方式,即使是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收割恐怕也免不了要“放倒”。然而,如此天经地义的事情,竟然要办理许可证,这真算得上是新鲜事了。
当然,成安县作此规定的初衷是禁止焚烧秸秆,这没有错,完全应该。但是,秸秆不一定非要“直接还田”不可,也并非不能“放倒”。秸秆可以用来烧火做饭,可以用来制造沼气,还可以用作造纸的原料,对于农民来说,当然哪种办法收益大就采取哪种办法。
政府想通过“示范区”的方式倡导“秸秆还田”,也无可厚非。如果农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了,政府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处罚,但为了管理方便,就连“放倒”秸秆也禁了,显得过于傲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设立行政许可,省级政府只有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权力,成安县政府要求农民必须办理“秸秆放倒证”,这种做法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吗?
这不禁让人想起了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
巧的是,河北省恰恰是较早建立了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省份。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从2006年起,该省就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省和设区市政府各部门凡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范性文件,部门不得印发。不过,这一制度存在明显缺陷:一是只对省和设区市政府有约束力,县乡两级政府不受此规约束。如果县级政府也在规范之内,“秸秆放倒证”可能就不会出现了。二是这种审查只是政府内部的自查,审查机关作为政府内部的一个部门,对同级政府的制约作用可能非常有限。
“秸秆放倒证”呼唤完备的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它应该是普适的,即对各级党政机关都有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它应该依靠体外监督,比如让立法机关充当终极审查的角色,从而建立自我审查和人大监督相结合的审查机制。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出现“秸秆放倒证”这样既荒唐又违法的笑料,说明一些地方对法制还缺乏基本的敬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