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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9 8:53:17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9日电:日前,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新的医保政策引起了市民的普遍关注。为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规范和保障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基本医疗,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门诊特殊病种,除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外,还包括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所患的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门特报销范围包括四大类费用

    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包括四大类:(一)参保城镇居民患有已经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的病种,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二)癫痫病,包括脑电图检查,血常规、血小板计数、肝肾功能检查,抗癫痫药物治疗、抗癫痫药物血药浓度监测。(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雄性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四)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包括血(尿)常规检查、骨髓象检查、PAIg及血小板相关补体检测、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抗生素。

    另外,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审核按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门特患者定点药店购药报销50%

    符合该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住院报销待遇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药品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 (侯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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