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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权威部门解答车船税纳税人四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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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9 9:07:40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9日电:从昨日起,天津市“新版”车船税开始正式征收,地税部门和部分保险公司的纳税大厅、缴费大厅都排起了长队。在昨天的纳税现场,仍有不少纳税人对车船税的缴纳存在很多疑问。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天津市地税局地方税处的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最为关心的四大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

    新买车辆车船税如何计算?

    刚买车的刘先生询问,自己的车缴纳车船税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答复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并由当月开始计征税款。即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问题二

    今年车船税是否须今年缴纳?
 

    很多纳税人在今年年初已经缴纳了交强险,新的车船税能和明年的交强险一起上吗?

    今年的车船税必须在今年的规定期限内缴纳,也就是在10月8日到12月31日缴纳。市地税局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是在今年年初已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只须带着上次的完税凭证和行驶证(排气量小于1升的机动车须携带相关证明),前往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2007年车船税的缴纳手续。根据《通知》规定,购买2008年交强险并再次缴纳车船税时,纳税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上年度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在10月8日至12月31日的征收期必须缴纳今年度的车船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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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城市快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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