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贯彻《实施办法》保障妇女权益
|
|
| 2007-10-9 10:08:58 |
| 简要内容:10月8日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市妇儿工委、市妇联在《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之际,联合召开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座谈会。政府各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区县人大、妇联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9日电:10月8日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市妇儿工委、市妇联在《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之际,联合召开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座谈会。政府各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区县人大、妇联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在讲话中对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修改《实施办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社会发展,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体现,它的实施对于实现社会公正,调动广大妇女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提升我市的国际大都市形象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二是要为《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让全体社会成员了解《实施办法》修改的目的、妇女权益的主要领域、重点修改的内容等,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文化氛围。三是要将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各项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当前妇女权益保障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善于发现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和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广泛覆盖的优势,大力开展社会监督,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事件和各类丑恶现象进行抨击和揭露,推动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进一步落实。
会上,市妇联主席朱丽萍介绍了《实施办法》的修订背景和基本经过,对《实施办法》主要修订的六个方面内容做了重点介绍。在总则中,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政治权利方面,对本市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做了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增加了劳动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后有权利回原岗位工作的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健康保健也做了规定;在财产权益方面,详细规定了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等项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对预防家庭暴力的规定有三个突破:明确将预防家庭暴力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方面的义务,明确了对受害女性的各种救助措施;在人身权利方面,对制止性骚扰作了规定,加强了对特殊女性群体的保护,明确了对监狱、劳教等场所中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女性的心理与生理保护。
出席会议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部分区县政府、妇联领导分别就本系统、本部门如何贯彻《实施办法》作了发言。 |
|
|
|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