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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官员解读新合同法称有过渡性规定
2007-11-14 7:11:48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4日电: 《劳动合同法》今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值此关键时刻,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昨日召开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视频会议,邀请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的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邱小平司长解读《劳动合同法》,并就合同订立、过渡性举措等问题作专题解答。

  三类情形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

  邱小平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服务不满半年也应给经济补偿

  据介绍,《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了明确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专门用了十五条条文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并规定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而在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上,也做出了一些新规定。比如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新法中仍有部分过渡性规定

  此外,针对目前广东省内已有部分企业出现过分担忧的现状,邱小平就《劳动合同法》中的过渡性规定进行了专门解答。他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急于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信息时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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