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乐活中国
首页>>政务>>电子政府>>信息内容 【字体:
天津市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2007-11-14 13:03:58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4日电: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2007年车船税征期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

  二、2007年度内,凡在和平区注册的单位的车辆到我局征收所缴纳车船税。个人车辆其行驶证上的住址为和平区、并已缴纳完2007年交强险的也在我局征收所缴纳车船税;未缴纳2007年交强险的个人车辆可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或到我局征收大厅(地址:和平区新兴路5号)缴纳车船税。

  三、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差额补缴税款。

  四、个人纳税须提供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如车辆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不能完全提供给税务部门采集信息,纳税人还要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参数指标等资料。

  五、车船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董董
相关链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推荐新闻
关于增补天津站交通枢纽工程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关于安排好冬季人民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2005年—2010年)》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
关于做好天津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天津市住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关于综合治理北辰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冥纸等封建迷信活动的通告
最新更新
天津市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劳动合同法》使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更合实际
大港区关于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议
和平区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的决定
大港区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决定
静海举行专项宣传暨冬防工作会议
关于抓好改善民计民生十件实事的实施意见
兼职管理将基于用人单位态度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港区围海造陆建设石化综合物流基地的决定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