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4日电: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2007年车船税征期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
二、2007年度内,凡在和平区注册的单位的车辆到我局征收所缴纳车船税。个人车辆其行驶证上的住址为和平区、并已缴纳完2007年交强险的也在我局征收所缴纳车船税;未缴纳2007年交强险的个人车辆可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或到我局征收大厅(地址:和平区新兴路5号)缴纳车船税。
三、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差额补缴税款。
四、个人纳税须提供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资料,如车辆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不能完全提供给税务部门采集信息,纳税人还要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参数指标等资料。
五、车船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