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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法院:“精神赡养”写进判决书
2007-11-14 20:10:43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4日电:(记者陈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近期生效的老人诉子女赡养案判决中,将“精神赡养”纳入审理范畴,把履行的方式方法写入判决书,一改以往只对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说服教育的做法。

    79岁的李女士(化名)有5个儿女,其中一人为继子。丈夫1980年去世后,李女士含辛茹苦抚养子女。现如今,李女士身体多病并无经济来源,独自生活,且不能完全自理,而5个儿女不支付赡养费。李女士将子女们告到和平区法院,要求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及平均担负2006年的医药费,子女们轮流到家中照顾自己。一审庭审中,李女士的继子辩称,爱人有病需要照顾,自身年龄已大,无法轮流照顾李女士。

    法庭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李女士从继子年幼时便抚养,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现李女士年老多病,且没有生活来源,子女不但应在物质及经济上为李女士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还应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李女士的继子并未提供由于身体情况而不能照顾继母的证据,且自己有退休工资1000余元,爱人也有退休工资,一子一女均有工作,因此应克服困难,履行赡养李女士的义务。 

   和平区法院除判决5名子女每月给付李女士赡养费、均担医药费外,还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写道,5名子女轮流到李女士家照顾护理,由身为老大的继子开始,依次排列,每人7天。未按时到岗,给付李女士请护理工的费用。在各自护理期间,5名子女自行解决吃饭问题,如李女士住院,子女的照顾,亦按这一约定执行。

    近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和平区法院的一审原判。和平区院长刘建国介绍,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并写进判决的主文,界定子女的精神赡养为定期探望和照顾,并写明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为精神赡养作出了法律保障。(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阿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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