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外埠住院费用先自行垫付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手续。参保人员转外埠就医,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回津申报报销,先自付5%后,再按照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报销。
特殊情况全额垫付的医疗费怎么报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转外就医、探亲访友期间发生异地就医、急诊留观转住院治疗或特殊情况下全额垫付医疗费的,应当在就诊结束后报送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居民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以院校、各类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由院校、各类福利机构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支付。
办理家庭病床治疗怎么报
参保患者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患有糖尿病伴冠心病严重合并症、脑血管以外及其后遗症、慢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者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可以选择城镇职工家庭病床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90天,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结算报销5步流程 (11/15 10:45) ·08年1月1日起天津参保居民可享基本医保待遇 (11/15 8:47)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