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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文物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文物不能上银幕
2007-11-16 9:36:41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6日电: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

    文物控制地带内建工程要申报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并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风格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复制拓印文物须确保文物安全

    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收藏的珍贵文物,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收藏条件的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必须确保文物安全。文物的复制品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擅自改变文物原状的最多罚50万

    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明显改变文物原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拍摄单位擅自拍摄或者更改拍摄计划,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非法录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王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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