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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难禁,公关比关公好使?
2007-11-16 13:34:27

  “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11月15日 新华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性贿赂越来越成为贿赂重要形式。在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这种背景下,公安部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不能不说有积极的意义。

  但仅靠禁令就能杜绝性贿赂吗?恐怕不能。当前我们出台的一些禁令其实并不少,如禁止公款吃喝,禁止公车私用……可这些禁令真的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了吗?看看周边现实,情况不言自明。

  为什么不能杜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禁令中规定的一些处罚往往很轻,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处罚。如此下去,禁令自然就成了一种摆设,缺乏必要的威慑力了。而从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发出的禁令来看,同样存在这样的缺陷,禁令中虽然提及“严禁性贿赂”,但对于违反了禁令该受到什么处罚,却语焉不详,这就令人怀疑其效力了。

  当然,这也不全是出台禁令部门的错,从根本上看,关键还在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把性贿赂当作一种犯罪。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范围”被牢牢限定为“财物”,把其他贿赂形式都排除在外了。这显然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要求。

  因此,在当前反腐倡廉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性贿赂的监督查处力度,同时立法机关应尽快修改现行法律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款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只有这样,“性贿赂”这种腐败形式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我国的反腐工作才能得以更顺利进行。(肖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新华网 编辑: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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