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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7-11-16 14:10:56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情况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立法情况

    (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动和不足三个月临时排他性使用海域活动,以及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节约使用、合理开发和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海域使用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

    第五条  本市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制度。

    第六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市海洋功能区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国务院批准本市海洋功能区划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因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需要进行修改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海域使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域使用规划,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科学安排各类海域使用。

    第九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海域使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对使用海域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作为立项受理要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 

    (三)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

    (四)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还应当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材料。

    申请底播养殖项目海域使用权,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使用海域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

    (三)影响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的项目;

    (四)涉及港口、航道等海上交通安全的项目;

    (五)涉及国防安全、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应当由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对论证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域使用申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海域使用申请受理书面凭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申请海域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

    (二)严重影响海洋环境的;

    (三)造成航道、港区、入海河口的淤积、堵塞,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港口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或者危害海岸工程安全和行洪排涝的;

    (五)影响军事管理区、国防设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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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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