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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长效帮扶机制 扶助10类困难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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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 10:00:30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日电:为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了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供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贴等优惠政策。 

    十类困难群体可享扶持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1年的登记失业人员。(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脏器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员。(十)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转业志愿兵(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退役军人中仍未就业的人员。

    企业安置给社保补贴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困难就业群体,凡在公益岗位安置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及其他困难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本市将给予养老、失业、医疗(6.3%)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岗位补贴,期限1年。属于服务型企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属于非服务型企业的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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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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