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在西宁市政府门前辱骂市政府领导的张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8天。11月13日上午,张某在市政府门口高声辱骂市政府领导,后被民警带走。张某承认大清早喝了3瓶啤酒,壮胆来到市政府门口取闹,理由是西宁至湟中县的道路(非高速)因年久失修,政府没有及时修护,为此,他要给大家讨个“说法”。(11月18日《新京报》)
在一个文明社会,不管有什么理由、不管骂谁,撒泼骂人总是不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有相应规定———尽管张某有“政府没有及时修路”的理由,但其行为违反了法律“不得公开侮辱他人”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惩罚。不过“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明显偏重了,如此重罚一个骂领导的公民,就有些利用公权对公民进行报复性重罚的嫌疑。
骂人确实违法,但骂人与争吵的现象却比较常见,所以对骂人的处罚一般都很轻,大多会以道歉、调解等方式加以解决,情节非常严重的才会处以罚款或拘留。可想而知,如果张某骂的是邻居而不是领导,他断不会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民间因为辱骂他人而没几个人严重到被拘留的吧?警方所以要严惩张某,很大程度上因为他竟然敢在市政府前高声辱骂领导。
在一个尊重民权的社会里,公民不仅不会因为骂的是官员而加重惩罚,不会因为在市政府前骂市领导而严惩,相反,会因为骂的是官员而不是一般平民而减轻惩罚;同一种骂人行为,在普通公民之间,骂人者可能要受到严惩,但如果是就公共事务骂的是政府和官员,骂人者的责任便会大为减轻———因为官员是公众人物,既然选择了被纳税人供养和管理公共事务,也就让出了一些私人权利,没有了平民那样较多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因而,“骂领导”自然就比“骂邻居”轻多了。
“在市政府门前高声辱骂市政府领导”的定性,凸显出了浓厚的官本位色彩。但如果将官本位话语换成纳税人话语,把骂人者理解成一个纳税人,把被骂的官员理解成食税者,骂人行为就好理解多了。纳税人纳税后应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被纳税人供养的官员应该为纳税人提供起码的服务,可公路年久失修政府没有及时维护,这严重影响到了纳税人的生活。在通过正常路径仍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有纳税人借着酒劲壮胆到市政府向食税者讨个说法。
恶语辱骂虽然不对,但这不是一个平民对另一个平民的语言伤害,而是一个纳税人对一群食税者的“问责”。如果官员有“食人民纳税”的食税者意识,把平民当成供养自己的纳税人而不是自己管着的人,应该会以食税者的敬畏宽容这种酒后辱骂。
当有人以“管民者”而不是“食税者”立场看“酒后辱骂市领导”时,小民竟敢骂官,自然就会利用公权对公民进行报复性重罚了。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