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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空手走
2007-11-21 9:34:59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1日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空手走。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就可以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其他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规定使得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走的,也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退出成本。(赵增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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