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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 用人单位要有举证意识
2007-11-21 15:50:19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1日电:“《劳动合同法》的许多规定,都在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责任和劳动者的权利。”昨日,在重庆能源投资集团主办的《劳动合同法》培训会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柳东升称,新法实施后,一旦出现劳资纠纷,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举证”意识,否则企业将陷入困境。

  但他同时也表示,只要企业依法管理,该法不会增加企业用人成本。

  “用人单位手里有大棒,但没有严格约定。大棒打下去,员工肯定会跳起来。”柳东升表示,一旦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成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挥动手中的大棒严格管理。但事实是,很多用人单位都没有严格设计的规章制度。

  “比如,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涉及员工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保留相关证明,在仲裁时,只能任由员工说几年就是几年。”柳东升说,要规避这些情况,必须要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各种管理细节进行细化,让“签字”保留证据成为程序步骤。“否则,在劳资纠纷中,用人单位如果举不出有效的证据,仲裁机关只会采信员工说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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