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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3日电:引人瞩目的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起诉济南天丰园饭店侵犯“狗不理”商标权一案,近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终审判令天丰园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等其他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但可以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菜品。
2006年4月,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发现济南市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使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狗不理集团公司以天丰园饭店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害为由,将该饭店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26.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从有关记载看,自二十世纪40年代即已在济南扎根。在我国于1993年7月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以前,被告一直持续经营猪肉灌汤包,并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作为其猪肉灌汤包的风味来源的宣传介绍。原告虽拥有“狗不理”这一服务商标,但其不能阻断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经营状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狗不理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该饭店开业以来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天津狗不理集团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不存在搭他人便车利用“狗不理”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
但天丰园饭店却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割裂开来使用。考虑到“狗不理”是狗不理集团公司的驰名商标,这一商标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已经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建立了唯一、特定的联系,普通消费者一看到“狗不理”三字就会与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到一起。天丰园饭店在宣传牌匾等使用“狗不理”三字,容易使消费者(不应仅局限于济南的老食客)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或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分店”等某种特定联系的混淆。这种混淆不仅淡化了或有可能淡化“狗不理”这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且还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
但由于本案涉及历史因素,因此应当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市场竞争、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本案争议。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使用“狗不理”三字,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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