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3日电:20日下午,广东高院在佛山中院对佛山“12·28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被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高院宣判——
核准对凶手的死缓判决
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佛山市居民黄文义与妻子蔡秋奕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文义手持铁锤连续朝蔡头部猛击。黄文义岳母陈妃月和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阻止,被黄文义持铁锤猛击头部数下。黄文义又手持铁锤将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妻妹蔡魄恒猛击头部数下,致铁锤木柄断裂,后改用另一把铁锤继续击打。随后,黄文义又持铁锤猛击暂住其家的药店工人梁秀花,梁倒地后,黄文义用尖刀朝梁的颈部又割了两刀。上述五被害人当场死亡。事后,黄文义想到其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便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打击蔡的头部,致蔡冬桃当场死亡。
作案后,黄文义逃往广州。2007年1月1日,黄文义被警方抓获归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认定了侦查机关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黄文义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证实,被鉴定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佛山中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证据,于2007年7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相应判决。黄文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
广东高院复核认定,被告人黄文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黄文义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相关法规,核准佛山中院对黄文义所作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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