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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防止滥用试用期
2007-11-24 16:50:45

2007年6月29日,一个平常的日子,也是关系到老板和打工一族的重要日子。这一天,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一个平常的日子,也是关系到老板和打工一族的重要日子。这一天,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将开始施行。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仍存在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据有关专家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比较突出,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内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了新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当前,越来越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吴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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