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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条例”是否会“恶搞”法律?  
2007-11-24 20:01:35

    这真是太搞笑了,大约半年后,如果有谁涂个黑眼圈走在成都街头,那可要小心了,因为你很可能会被当地有关部门指控为“恶搞”大熊猫——据11月23日《成都日报》报道,成都将制定全球首部专门为大熊猫“量身定做”的法律。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成都市大熊猫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即将启动,最快半年后就能正式通过。据透露,这部地方性法规将对该市大熊猫保护工作及相关产业作出规定,“恶搞”大熊猫、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等都有可能被列为禁止行为。

    法律是件严肃事儿,成都方面为何会想着出台这样一部《条例》?用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颖的话说,这是为了“严控单纯追逐商业利益行为”,这没错,“国宝”的待遇自然不能等同于其他阿猫阿狗,比如禁止游客对刚出生的熊猫幼崽进行参观拍照,比如避免大熊猫保护泛市场化,这都非常必要。但《条例》似乎不满足于仅从技术层面上保护大熊猫,它还试图去匡正所谓的“熊猫形象”,在我看来,这是一种纯粹的立法妄想狂。

    成都方面此次为熊猫立法,跟前一段儿自称熊猫艺术家的“熊猫人”赵半狄玩出的新花样或有直接关系。据报道,此次立法动机缘于该市林业局和园林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关于对我市大熊猫保护及相关产业进行立法的建议》。而在此前,赵半狄开了一场熊猫时装秀,把熊猫与贪官、二奶、乞丐、三陪小姐等挂上了钩并招来议论纷纷,其中成都都江堰龙溪—虹口自然保护区科研所所长赵志龙的反应最为强烈,他认为“大熊猫是中国的骄傲,也是全世界人们的一个梦”,为此,他认为谁也没必要、更没权利去污染人们心目中美好的大熊猫的形象。

    老实说,我也不喜欢赵半狄的这种所谓“艺术”,但很明显,在一个法制国家,我们却又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别人的是非,如果我们觉得赵的熊猫时装秀是“垃圾”,完全可以展开艺术批评抨击甚至抵制它,但我们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去干预。可笑的是,本来我们并没有这样的法律,但现在要为此生造出一个来,这又岂止是在浪费立法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它其实更是一种对法律的“恶搞”,其社会负面效应要比恶搞熊猫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可以设想,假如熊猫因为关乎“成都形象”甚至国家、世界形象而要专门出台“大熊猫法”来加以限制,那么我们某天是不是还要出台“中华鲟法”、“白鳍豚法”、“丹顶鹤法”、“扬子鳄法”?届时,中国的法律倒是“健全”了,可我们大约也就一个个跟白痴一样,什么叫玩笑、什么叫夸张都不懂得了。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它的主要功能当然是为了更好地维持社会秩序,但从功利层面上讲,法律必须低于秩序。法律是被强化的秩序,但不是秩序的全部内涵。社会生活全部法律化就意味着社会的僵化——这样一个基本常识,我想赠给成都立法机构以便参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大河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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