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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由谁来决定患者的生命权?
2007-11-24 20:09:12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

    相关医疗法规的有关规定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但是,它却埋下了巨大隐患。一项保障患者权利的规定,却可能因此葬送患者的生命。

    “肖志军”———只需要将这三个字签在手术通知单上,两条生命也许就能得到挽救。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常规抢救3小时后,医生宣告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据11月23日《新京报》报道,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尽管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该医院的院长、110支队的警察也赶到现场,一名住院的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肖志军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但该男子都置之不理,直到“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时,他才喊着要签字”。

    任何个体的生命只属于他自己,别人,哪怕是父母、子女、丈夫、妻子都无权决定他人的生命,这是我们社会的基本共识。但在动手术问题上,我们个体的生命似乎完全决定于家属手中,家属如果放弃治疗,生命之花只能无可奈何地凋谢。类似的事件,在北京海淀区也发生过,一名男孩患有突发性脑炎,家长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住院治疗,导致孩子死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理解,相关医疗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完全是基于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知情权的需要,也是为了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相应的责任。但是,它却埋下了巨大隐患。通常家属都会考虑患者的利益,可一旦家属有了不二之心,那么等于家属决定了患者的生死。一项保障患者权利的规定,却可能因此葬送患者的生命。这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事情,发生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事情为此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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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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