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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存通兑”收费是协同垄断 有讨价还价权吗?
2007-11-25 11:32:32

    商业银行开通了银行间“通存通兑”业务,声称此举是方便了广大民众,因而使用这项业务要收费。市场交易是双方的事,怎么成了单方的行为?而且银行是经营者,依靠储户存款获取经营资本放贷牟利,储户是银行的“财富资源”。

    “通存通兑”给银行带来的最大收益是各银行信息资源共享、人力资源共享、储户资源共享,由此带来劳动效率提高、经营成本降低,银行是“通存通兑”业务的最大“受益人”。怎么反而由此向储户“收费”、还冠以方便储户的“由头”?“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民众成了“冤大头”?储户平等的协商权在哪里呢?

    我们国家的银行业是在传统的几大国有银行基础上行政的金融体制,国有商业银行绝对控制金融市场。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开发格局的今天,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也占据着80%左右的市场份额,而国有资本整体控制着90%左右的金融市场份额。商品经济时代,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有经济控股地位决定了国有资本控制银行业市场的必然选择。

    我们接受国有资本或者若干个国有商业银行控制金融市场的现实。但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能因为自己的绝对市场优势地位而无视广大储户的权益,进行不公平的市场交易。传统的银行从储户那里集中闲散资金,然后放贷盈利,银行靠的是储蓄存款和经营贷款的利息差额获取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利益。储户把钱借给银行是一个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把钱贷给储户也是借贷法律关系。不同的是,前者储户是债权人,后者是银行是债权人。在此种情形下,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公平的交易关系。

    然而,现代的商业银行再吸收储户存款时向储户收费,在向客户贷款时,也向贷款人收费,同时商业银行还获取了存贷款利息差。假如储户是存款人,同时又是借款人,那么一个储户无论是存款还是借贷都要给银行“缴费”,同时还有超额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这个储户就不明白了,自己借钱给银行,为什么银行不给自己“存款费”呢?反而从银行借钱,不但有利息还有“手续费”?同时借贷关系,储户要支付费用,而商业银行只管收费,这是公平交易吗?

    有人说,收费是国际惯例,西方的银行都收费。那么首先要搞清楚一个事实,西方的银行经营特点是什么?西方银行民众把钱放银行不是存款而是委托保管,也就是说民众和银行之间是一个保管法律关系,银行收的是保管费。而银行把民众委托保管的钱进行放贷或者投资,银行不能从中获取利差,银行收取的是佣金,而放贷的利息或者经营收益属于委托保管财产的民众。也就是说西方的银行更多是一个为民众提供委托理财的机构,不是一个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民众把钱委托银行保管,并进行理财投资,银行赚取佣金和手续费,民众获取投资经营收益。

    国际接轨不是把中国变成美国,也不是把西方的经济社会制度完全搬到中国来。学习和借鉴西方先进的理念,不是机械的照搬或者部分的抄袭。西方的银行经营管理体系和制度是与整个社会的劳动就业、社会诚信体系、创业投资、社会保障制度等,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比如西方的公民可以很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创业而利息低廉,诚信好的人可以不用一分钱现行透支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等。而我们的商业银行在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社会配套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向民众存款收费、非法掠夺民众财产。

    由于人口的原因和传统银行体制的惯性,中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每家都有2至3亿的固定客户,这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商业银行都不具备的。西方的商业银行做到全国最大或者就是跨国公司,其面临的客户也不可能有2-3亿的固定客户。国有商业银行2-3亿人数的客户群决定了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涉及民众“公共利益”。这么庞大的“公共利益”决定了银行不能随意的单方发布自己的收费行为或者定价服务。这是西方商业银行从来没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服务和定价行为必须经过民众的听证程序和讨价还价,这是所有国家的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其实,商业银行的“通存通兑”和此前的柜员机“跨行交易”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机器操作和手工操作的问题。据人行的数据显示,现有银行卡用户11亿张以上,存折账户20亿个以上,“通存通兑”也好,跨行交易也好,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直接对象是30多亿的储户群体,这是古往今来世界上其他国家商业银行从来没有的事情。不管商业银行说的多么动听,“通存通兑”收费行为涉及的是公众利益,商业银行不能单方定价。《价格法》和国际惯例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必须经过民众的听证程序。

    然而,事实上一些媒体似乎都在为商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欢呼,人最可悲的是被人欺骗,还不知情。所有的商业银行同一时间开展“通存通兑”,发布雷同的收费项目,这种固定商品和服务项目与价格的行为除了用联合一致的协同垄断行为来定性外,看不到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在哪里?《反垄断法》刚刚制定,面对商业银行的协同垄断行为法律人士该如何感想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退一万步讲,就算商家要收费,那么消费者有没有讨价还价权利呢?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储户的讨价还价权在哪里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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