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6月29日,一个平常的日子,也是关系到老板和打工一族的重要日子。这一天,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个里程碑。
1995年,我国第一部直接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正式实施。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的12年,也正是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急速上升的时期。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2年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3.5倍!
在这种背景下,《劳动合同法》正式出台,对《劳动法》作了重大完善:一是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不签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二是着力改变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倾向,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三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达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制度平衡。
“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信春鹰提醒道。
老板们不得不知的十条军规
军规一:不签劳动合同代价高昂
用人单位企业为逃避责任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比如,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条文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军规二:休息休假纳入劳动合同
超时加班、克扣工资,是目前劳动纠纷最多发的内容。广州市劳监部门在查处中甚至发现,有的单位每月加班时间长达200多小时,每月没有一天休息。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增加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上述新规定,有利促使用人单位在用工时间上的合法化。
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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