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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反“垄断的行为”而非“垄断的状态”
2007-11-26 10:46:50

人们对垄断行业国企更空前关注
人们对垄断行业国企更空前关注

    垄断行业的国企壮大,幸耶?不幸耶?这场争论其实由来已久,只是随着这两年国有企业瞄准500强的快速壮大,近期反垄断法的出台以及实施步伐的临近,人们对垄断行业国企更空前关注。我们的国有企业到底该如何发展、怎么定位?我们的反垄断法,尤其是第7条该怎样得到正确理解和实施?本报特采访了几位法学、经济学专家,让我们在听到社会公众的议论、企业的回应之后,再分享专家学者睿智理性的思考。

    我们好像一大就要反,一富就要反,其实不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 盛杰民:

    反垄断我们都叫惯了,一直存在误解,在其他国家可能叫反公平交易。我们好像一大就要反,一富就要反,其实不是。我们要大允许大,但不能以大欺小;要富允许富,但不能为富不仁。

    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国有企业说应该是提供了一个更好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应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国企现有的基础上如何培育全球竞争力是当务之急,反垄断法对国企没有障碍,甚至鼓励他们做强做大。

    其实一个企业的壮大,这肯定是好事,问题是企业壮大后,责任如何体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 黄勇:

    反垄断法反的不是支配地位,而是垄断行为,我们一再强调,无论你有多大,只要你是合法存在的,一是通过效率不断地提高和技术的创新,二是如果你是依法形成的状态,是国家采取的一种管制模式,我想反垄断法无法调整,但是对于经营行为这是一定要受反垄断法制约的。反垄断法规制的企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实一个企业的壮大,这肯定是好事,问题是企业壮大后,责任如何体现。企业除了对国家负责外,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最终要落实到社会责任和消费者利益的提高。反垄断法管的是什么?就是通过竞争机制使得消费者整体福利提高,这是根本的目的。

    关于垄断收入和垄断福利的问题,一些舆论认为,应该把他们的收入全部降下来,有的省也在做,准备把整个行业的收入水平都降下来,但是这也是有问题的。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

    一流的企业需要一流的人才,像中国石油,给一级管理人才三级的工资,那人家肯定去别的公司了。

    我们国家提出对这些行业进行改革,而改革的方向是引入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 王晓晔:

    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当然以国有经济为基础,我们国有经济做大做强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也应该保护私营经济,给他们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如果没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就像十七大提出的形成各种所有制平等竞争的新格局,这是不可能的。而且要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现在我们的行业可能是垄断性的,但是从长远来说,这样的垄断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因为我们国家提出对这些行业进行改革,而改革的方向是引入竞争。

    “垄断国企”的提法不确切、不妥当,反垄断法是反垄断行为,而不是企业的规模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于 吉:

    反垄断法是反垄断行为,而不是企业的规模。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规模和营业能力与跨国公司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因此,反垄断法制止的是利用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企业的行为,而不反对各类市场主体使用市场要素在市场中把企业做强做大。

    “垄断国企”的提法是不确切、不妥当的。第一,国有企业不等于垄断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现在大多数是在国民经济命脉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当中,有一些是处于自然垄断领域,还有一些是处于竞争的领域,而且竞争非常激烈,比如汽车、冶金等。“垄断国企”把所有的国企都定位为垄断企业是不相符的。第二,垄断不是所有制的概念。企业的分类有几种方式,比如投资形式划分、所有制划分、责任制划分都可以。而按所有制划分企业的话,只是说企业的投资人是谁,而不能把出资人界定为垄断者。只有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时候才是垄断的。我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无论是国企、私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从事滥用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越是人口多的时候,经济发展越需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有资产法专家 孟勤国:

    我个人认为,国有经济一定要控制重要行业。中国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低。越是人口多的时候,经济发展越需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比如在美国,人多的地方,政府的控制一样很强。

    我们必须强调另一个方面,对现在集中度高的企业的竞争行为一定要加以严格的规范和监督。这次反垄断法规定得非常好,反垄断法对这一点是很重视的。比如对电网公司,从价格到服务、到安全,整个的流程都要进行监管。而现在我们的问题是,我们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效力还不太够。我觉得,我们不可能永远不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但是我们从制度应该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而且要有及时处理的机制。不是要把这些企业分解成若干个小企业,而是要怎么管理它,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我们既要肯定集中度高的企业,特别是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同时要注意在做大做强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垄断的行为,这个时候必须加以监管和防范。

    经济学家有一个共识,就是垄断都是不好的,但是国家垄断总比私人垄断要好

    ■世界银行驻中国办事处民营部门发展首席专家 张春霖:

    真正防止“垄断利益”的私有化。这些行业企业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但是有可能这些行业一部分利润来自政府干预的结果,而不是竞争的结果,所以很重要的是防止这些行业的利润落到私人的腰包里。经济学家有一个共识,就是垄断都是不好的,但是国家垄断总比私人垄断要好,比如国家电网100%是国家垄断,所有的钱都到政府的腰包里了,政府拿去搞社会保障、搞教育,那等于大家多交了一点税。而通过政府的手搞私人垄断,那是很可怕的事,我们要防止这类事的发生。

    尽快对特殊行业的竞争状况,进行独立的评估。哪些行业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哪些是大家误解的,哪些是需要改进的,垄断带来的利益、限制竞争带来的利益,最后落到财政部了?落到人民的头上了?这应该有一个独立的、权威的评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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