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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儿落入化粪池溺亡 家属索赔10万
2007-11-26 11:43:33
    简要内容:三岁的小宏不幸落入养猪场化粪池溺亡,小宏父母将养猪场老板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小宏父母看护不当负主要责任,养猪场负次要责任赔偿5.7万元。

  三岁的小宏不幸落入养猪场化粪池溺亡,小宏父母将养猪场老板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市一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小宏父母看护不当负主要责任,养猪场负次要责任赔偿5.7万元。

  小宏的父亲徐某、母亲谢某都是来京务工人员。谢某从2005年开始在房山区某猪场打工,月工资1000元,身边还带着当时才一岁的小宏。2007年3月5日,谢某在背饲料喂猪时发现小宏不见了,多方寻找发现孩子掉在猪圈中间的粪池里,已经漂浮起来一动不动,谢某立即将孩子捞出并通知养猪场老板张某,张某赶到后将孩子送到良乡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确认属溺水死亡。张某负担了小宏存尸费2500元,另给付小宏父亲徐某现金200元。

  小宏父母认为,张某经营养猪场,应当预见到猪场内的粪池可能存在危险。而张某疏于管理,没有在粪池边设立围杆,也没有用盖子将粪池盖上,应当对孩子的死负主要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一中院审理认为,徐某夫妇作为小宏的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小宏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经营猪场,未对猪场内的粪池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对小宏的死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依据双方责任比例,判决双方分担损害后果,最终判令张某赔偿徐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万余元。(王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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