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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注华为裁员事件 华为可能得不偿失
2007-11-4 9:30:44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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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4日电:《劳动合同法》明年起正式实施,其中企业最为头疼的无疑是第14条,它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一敏感时期,华为闹出“辞职门”事件,直接找连续工作满8年的7000多资深员工下手,成本10亿元,在业界、劳动部门以及广大劳动者中间产生广泛的影响。对于法律界和劳动部门“得不偿失”的评价,人力资源内部人士的看法和华为本身的说法比较一致,认为此举更多的是出于内部人力资源调整的需要。那么,华为到底意欲何为?

    专家论点1:

    此举不能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华为真的能够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不能!

    广东省与广州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表示,要想切断员工工龄的连续性,必须是员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保、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等。7000人集体辞职之后,只要有人竞聘成功,这些“离职”员工已经工作的年限并不能一笔勾销,而是要连续计算。那么在未来,等他们在华为连续工作满10年后,他们仍然可以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论点2:

    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补偿非双倍

    不过,既然是竞聘,就会有人落选,因而华为通过“辞职门”事件可以成功甩掉自己不想要的员工,落选的人可以获得“N+1”的赔偿金。但是这样的做法,华为同样没有占到便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只要研究透了《劳动合同法》,就会发现,劳动合同法根本不会对企业的正规裁员造成冲击,但是就是有企业想不通,“辞职门”事件只能说华为的人力资源主管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够。华为同时让7000员工辞职,并给予经济补偿,实际上,即便这些员工今后满10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假如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需要给予辞退的话,同样是以“N+1”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不会加重企业负担。“在经济补偿标准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任意裁员,才会对员工作出最多双倍的赔偿。”

    他表示,华为的做法,只是将这笔经济补偿提前发放了而已,而本来可以续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也同样给了补偿金,实际上是给自己增加了负担。特别是,“辞职门”事件发生之后,有部门骨干拿了经济补偿之后主动不愿与华为续约,华为真正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华为的这种极端做法,既没有给自己带来好处,同时也损害了员工对公司的感情,损害了企业的公众形象,真是“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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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新华网 编辑: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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