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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叫停“超大”电动自行车(组图)
2007-11-7 9:52:58

  质监部门:是不合格商品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执法人员表示,国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重量、外形和速度都有着严格的国家标准。其中,因为速度会直接影响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所以对此做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也就是说,凡是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都是不合格产品。

  工商部门:坚决不能销售

  工商人员表示,这些超大电动自行车的时速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标准,是不合格产品,所以坚决不能销售。他们在责令商家停止销售的同时,还会加大对这一销售集中地点的监管力度。

  对于继续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商家,他们除将对产品进行封存外,还将依法严肃处理。

  交管部门:不能上路行驶

  交管部门表示, 从2007年6月1日开始,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上牌制度。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速不大于20公里、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输出功率在300W以下的电动自行车,交管部门才会发放牌照。超过国家时速、重量标准的电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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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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