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 务 | 滨 海 | 财 经 | 娱 乐 | 酷 尚 | 专 题 | 社 区 | 生活家 | 乐活中国
首页>>新闻中心>>视窗参考>>信息内容 【字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全文)

相关专题:最新民生政策
[最新民生政策] 劳动保障部:招聘广告禁止写“月薪面议”
[最新民生政策] 天津市:三种人可办小额担保贷款
2007-11-8 7:36:48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网 编辑:张寒
相关链接
·就业促进法:中介机构不得收劳动者押金
·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新政策7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推荐新闻
最新更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法制办就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背景资料: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危机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闻线索:
022-23620022
报料邮箱:
关于我们 | 视窗活动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人民日报驻天津记者站网络中心 京ICP00006号 津ICP备07000061号
〖人民网·天津视窗〗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