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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建筑业违反节能法最高罚款50万元
2007-11-8 13:44:22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日前已修订通过且正式公布,并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案对节约能源的管理、做法、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建筑业侧重节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建筑节能具体实施方面,新法案提出“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国家将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同时,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对于行业节能,法案还涉及了几个重点行业。例如,交通运输行业方面,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多项政策鼓励节能

  除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外,新法案还指出国家将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对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及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等规定外,国家还将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另外,国家还会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等。

  违法最高罚50万元

  对于违反节能法规的惩处措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安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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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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