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5日《新京报》报道,北京立法约束城管人员“粗暴”执法行为,不过,面对公众最关心的“城管执法时遇到商贩逃跑,城管的正确执法行为是什么”的提问,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官员一方面承认“这种执法往往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为”,一方面却只含糊表示,他们不鼓励采取追赶的执法方式。而说到追赶行为是否违法,其则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说追赶是违法行为。”
我想,我们应该承认,立法约束城管人员“粗暴”执法,这是不可否认的进步。然而,在公众最关心的“城管追游商”问题上,官员表态含糊其辞,就实在要让人怀疑到他们约束城管人员“粗暴”执法到底有多大的诚意。说什么“不鼓励”,那么,什么是不鼓励?不鼓励当然首先是不反对,其次或者就是某种意义上、某种程度上的默认及许可。所以,这个公众最关心的问题看来还将继续存在。
既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城管“粗暴”执法的问题,那么,他们就应该有勇气在上述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上明确态度。同时,在笔者看来,由于以下理由,城管部门应明确杜绝追赶游商的现象:
其一,既然追赶游商往往容易发生其他的一些危害到路人安全的行为,那么,当然应该禁止;其二,既然说到追赶,那当然说明小贩已经停止了在不该摆摊的地方摆摊的行为,刑法上对于中止犯罪都有宽大处理的规定,何况在不该摆摊的地方摆摊还说不上犯罪呢!如此,城管何必非得紧追不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