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要内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属于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召回。药监部门认为企业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今日发布 根据隐患程度分三级 引起严重健康危害——
药品一级召回24小时完成
药企不主动召回可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监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2日电:今天,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分三级,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药品属于一级召回,将在24小时内召回。
办法昨起施行。
召回分三级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
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属于一级召回,召回在24小时内完成。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属于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召回。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属于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不召回可吊销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主体。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并向药监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其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监部门认为企业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必要时,药监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药监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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