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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出租房不登记最高罚500元
2007-12-12 15:30:24
    简要内容: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出租人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

  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出租人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0元的罚款。租房中介如果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中介违规最高罚3万

  针对目前比较混乱的房屋租赁中介市场,新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有些中介公司从房客手上收到3个月的房租,但只支付给房东一个月租金。由于中介公司积压资金,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新规实施后,如果出现违规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不安全房屋将受罚

  新规还对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出租人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出租人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果出租人将危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将面临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房屋的个人或公司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一旦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将被相关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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