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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官员:员工工资支付 谨防四种花招
2007-12-17 9:59:24
    简要内容:14日,番禺恒光电子厂一批工人为“保障《劳动合同法》中的应有权益”,就加班费、最低工资保障等问题讨说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14日,番禺恒光电子厂一批工人为“保障《劳动合同法》中的应有权益”,就加班费、最低工资保障等问题讨说法。16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提醒,劳动者如在工资方面遭遇侵权,一定要及早举报投诉,不必等《劳动合同法》实施,此事也突出反映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斯毅表示,为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方面的权益,现有的《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已有明确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要特别小心四种花招:

  一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按规定,根据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不同情况,加班费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和300%计算。报道中该厂工人反映,加班费按2元多/小时计算,这肯定是不行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高定额、压低单价,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以提高定额、压低单价迫使员工加班。按规定,确定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一些单位还在所有劳动合同上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这样做也不合适,最低工资只是保障标准,而非实际分配标准。

  三是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上设定“霸王条款”。报道中的周末也算“正常工作天数”,还有企业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超过才算加班费等等,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四是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一些用人单位每月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看似有一两千元,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却是工人被迫严重超时加班的结果。剔除加班费等,工人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陈斯毅表示,对这些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一定要及早举报投诉,不要等到年末、春节前才想到集中追讨,也不要误以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有办法追讨。

  据报道,为此事,恒光电子厂600员工只有不到100人上班,正常生产大受影响。陈斯毅指出,这正好说明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马汉青)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周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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