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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房论市:办理房屋产权证是谁的义务?
2007-12-17 11:24:24
    简要内容: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7日电:经常有新入住的业主抱怨,开发商没有给自己办理产权证,导致自己的房屋没有办法上市交易,自己住着也没有安全感。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7日电:经常有新入住的业主抱怨,开发商没有给自己办理产权证,导致自己的房屋没有办法上市交易,自己住着也没有安全感。那么到底办理产权证有什么重要意义,谁承担着办理义务? 

    明洲律师事务所的单薇律师认为,首先,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制度。商品房这样的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只有经过登记才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对于购房人来说,其无法从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很可能会将房屋一房二卖或者用于抵押,这将加大购房人的风险。

    其次,对于开发商来说,有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对于购房人来说,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以后或者自现售合同订立之日起,要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应的手续,取得房屋的权属证书。 当然,作为买受人,也可以与开发商书面约定,由开发商负责办理产权证,买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单律师提醒,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的权属证书是需要购房人自己办理的,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只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只具有协助办理的义务。作为开发商,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只要办理好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手续,并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可,当开发商将这些材料提交给行政主管部门之后,购房者就可以拿着相应证件自行到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付献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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