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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物权地方化 物权法亟待国家级实施细则
2007-12-17 11:58:09

物权法亟待国家级实施细则
物权法亟待国家级实施细则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法律保障之一的《物权法》已于10月1日施行,但正如人们事先所预料的,物权法尽管从法律上确定了物权和所有权人的法律关系,使物权得以有效利用和保值,可就法律实施而言,本应发挥物权保护支柱作用的《物权法》并没有在荡涤物权侵权方面比过往的物权法律走得更远,特别是在物业服务管理、征地拆迁和避免物权地方化方面。究其缘由,缺失举国统一的物权法实施细则不啻是所有影响因素中最核心的一个法律因子。

    应该说,当下物权法就实施细则而言并不空白,譬如近日上海市房产资源管理局针对该市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刚刚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即属落实《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地方立法举措。即使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也不缺少与物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章,更不用说各地自行发布的保护物权所有者权利的政策措施、办法了,而之所以至今仍法律功效不彰、诸多物权问题待解,实际上正如上面所述,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实施细则缺位,以致各地自定规则但却又可能相互冲突造成的。

    统一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也是法律的真谛所在,《物权法》虽然并不排斥各地在法律基础上自定实施规则,甚至鼓励各地制定有针对性的物权法实施细则。不过,鉴于物权法通过的立法背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制定《物权法》之后就可以从此放任不管,而是恰恰相反,国家更应该担负起制定物权法相关实施细则的重任,且不是制定一个,是在所有涉及物权法基本精神而该法又未予以明确的物权领域分别进行国家统一实施细则立法。

    其实,物权法已经为物权领域立了规矩,各地尽管可以按照各自的地域实情制定自己的物权法实施地方细则或政策,可法律实施的经验已经证明,各地自行制定的法律实施细则并不能代替国家层面的统一实施细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说国家级《物权法》实施细则是要在物权法周围画圈的话,那么各地的实施细则除了在物权法周围画圈,还应该在国家级物权法实施细则周围画圈。

    比如在车位问题和投票权问题上,是以车或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为本,还是以人或其他因素为本,就一般不宜由各地自行在细则中规定,而应交以国家层面的实施细则加以规定,以免在各地造成重大法律实施差异,影响物权法的权威性。

    实际上,国家级《物权法》实施细则应该尽快出台,不能在物权领域基本问题上缺位,归根结蒂是由物权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的,而法律实施细则统一可以为各地制定细则确立进一步的标准,避免各地在制定《物权法》实施细则方面与法律偏离太远。

    当然,任何法律,包括《物权法》,与所有其他统一的法律实施细则一样,都存在一个悖论,即很多问题不是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所能明确认定的,像地方经济发展到特定时期的一些特殊现象,如拆迁补偿的标准等,就不可能在一部法律及其国家级实施细则中有一个相对具体的、确定无疑的法律界定。《物权法》的国家级实施细则,比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央部门规章等,自然也不能例外,也有其局限性,这也是地方《物权法》实施细则存在并鼓励其存在的价值所在。所以我们主张的是把国家级实施细则与地方的实施细则结合起来、交相为用,让其各得其所:国家的归国家,地方的归地方,从而避免重大的关系物权法基本精神的权益被地方化或边缘化,从而诱发出新的物权问题。 (李季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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